南京盛平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盛平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与项华、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24执28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京盛平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
法定代表人:缪招惠,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项华,男,196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被执行人:***,男,196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申请执行人南京盛平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苏0924民初304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项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受理,该法律文书确定:项华、***连带偿还南京盛平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尾款8万元以及利息(自2018年3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保全费920元,合计1820元由项华、***负担。被执行人还需承担执行费1114元。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01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
1.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2.查明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60242.27元,扣除执行费1114元、诉讼费900元后剩余案款58228.27元已向申请人支付,被执行人项华银行账户余额较小予以冻结;
3.查明并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苏J×××**车辆予以查封,因该车辆一时无法查找、扣押,故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项华名下无车辆;
4.查明并将被执行人项华名下所有的位于盐城市区××室(市区××)的房产予以查封,因该本案为轮候查封,故等待处置分配;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
5.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项华、***限制高消费;
6.告知申请人执行情况,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924民初30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在裁定送达后的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丽娟
审判员  王泰昌
审判员  龚宏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成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