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盛平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南京盛平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2民初8129号
原告:***,男,1961年4月6日出生,住湖北省。
被告:南京盛平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东路65号311室。
法定代表人:缪绅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南京盛平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水杉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曾艳平,该分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南京盛平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南京盛平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24元,减半收取31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常江红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朱筱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