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盛平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盛平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万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82民初707号
申请人:南京盛平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756888572K,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东路65号311室。
法定代表人:缪绅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佳鹏,江苏钟山明镜(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万嘉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091490710Q,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春柳路6号。
法定代表人:王恒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南京盛平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万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京盛平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万嘉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中305万元的资产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南京盛平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提交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财产保全责任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京盛平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判决生效后得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万嘉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05万元的财产。保全期间不得有抵押、转让等处分行为(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南京盛平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在保全上述财产期限届满后,要求继续保全的,应在相应的保全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交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否则相应法律后果由申请人南京盛平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锋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徐 嘉
书 记 员  黄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