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03民初4号
申请人:江苏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潘黄街道中联路**(E)。
负责人:徐向东,经理。
被申请人:南京盛平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华神大道****楼**。
法定代表人:缪招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苏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与被告南京盛平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南京盛平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7万元或等额资产进行查封,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不违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南京盛平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7万元或等额资产。
财产保全费3370元,由申请人江苏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蒋为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阴文超
书 记 员 韩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