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6民终25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瑞信不良资产处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街道滨江路53号楷林国际大厦A栋16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穗甬融信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派代表:***)。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阳勤,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阳市湖洲综合开发中心,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四龟山路。
法定代表人:***,副经理。
上诉人长沙瑞信不良资产处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因与被上诉人岳阳市湖洲综合开发中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9)湘0602民初103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长沙瑞信不良资产处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收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长沙瑞信不良资产处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艳
审判员黄昭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