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922财保60号
申请人:青县乾丰电子机箱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县马厂镇阜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130922572825438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温泰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枣强县中小企业创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131121096250193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青县乾丰电子机箱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河北温泰燃气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支行账号13×××39内的银行存款110万元。申请人青县乾丰电子机箱设备有限公司以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县乾丰电子机箱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温泰燃气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支行账号13×××39内的银行存款110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青县乾丰电子机箱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