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温泰集团新能源有限公司

河北唯伊尚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民申410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北唯伊尚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北三环86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女,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温泰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枣强县中小企业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河北唯伊尚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北温泰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11民终13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发现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3日已签订付款协议,双方已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且再审申请人并未在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审查河北唯伊尚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