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温泰集团新能源有限公司

河北温泰集团新能源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15民初7473号 原告:河北温泰集团新能源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管庄周家井大院内世通大厦B座9层902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1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通州区。 原告河北温泰集团新能源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温泰北分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0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经查,***因不服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劳仲委)作出的京开劳人仲字[2022]第4879号裁决书的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经立案,案号为:(2023)京0115民初7631号。同时,温泰北分公司亦因不服开发区劳仲委的上述裁决书的裁决而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情况下,两案应当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3)京0115民初7631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