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民申77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8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集团新能源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10号院5号楼11层1211(北京自贸试验区高端产业片***组团)。
负责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河北**集团新能源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京03民终167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一、二审判决。1.***与***的通话录音,证明对方提交的证人证言造假。2.一审庭审录音文字版及简易庭审录音,证明***从未认可对方提交的没有原件的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法官错误的理解了***对此复印件的质证意见。3.大量删减且至今可以修改的简易庭审笔录,证明一审庭审人员徇私舞弊,偏袒对方。4.一审法官助理的工作记录,证明***没有拿走对方器材。5.***多次索要庭审笔录及录音录像遭拒而向12368投诉一审法官的投诉记录,证明一审法官存在知法枉法,隐瞒事实真相,徇私舞弊的行为。(二)一审判决事实没有查清,依据的证据明显不足且主要证据系伪造。1.证据认定时没有原件,一审法官在***没有认可微信聊天记录复印件真实性且对方无法提供原始载体的情况下将其作为证据作出了判决。2.对方既无法提供***领取器材清单,也无法提供交接清单,同时无法证明这些器材归***使用。3.证人证言造假且未对证人进行质证。(三)一审审判人员存在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偏袒对方行为。(四)二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缺乏证据证明。1.***在一、二审过程中的陈述并无相悖,因此不涉及违背禁止反言原则。2.二审对方提交的通话录音没有任何一句指明***带走了对方要求返还的器材,更没有提及器材具体型号,二审法院亦未对证人证言进行质证。二审判决没有对一审判决存在的问题进行纠正,仍然援引一审错误用于二审,同时对一审错误事实予以确认,显然不当。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根据二审中**公司补充提交的通话录音,***承认其确实拿走了**公司的拍摄器材。***虽主张已归还笔记本电脑,但并未就此提供证据证明,故二审法院对***已归还电脑的陈述未予采信并无不当。虽然**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已无原件,但结合其他证据和双方陈述,***私自占有**公司所有的电脑、手机等器材存在高度盖然性,故二审法院认定***存在无权占有的事实,同时结合器材购买时间、争议产生时间以及本案案情,酌情确定器材折价金额亦无不当。二审法院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是否应当向**公司赔偿其私自占有**公司所有的电脑、手机等器材的折价费用正确。在对争议焦点分析论述的基础上,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在案证据,结合双方的诉辩主张及举证情况,作出的认定符合本案实际,据此所作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理结果得当。***再审期间提交的证据,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亦不足以推翻原判决,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主张,缺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十三项规定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是指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故***关于一审审判人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主张亦缺乏依据。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肖 菲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