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902民初4124号
原告:开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舟山定海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纺织厂路4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宝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华宇路1号时代领寓1幢110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
原告开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舟山定海分公司与被告浙江宝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月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舟山定海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00元,准予免交。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