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3213号
原告:中山市南天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均系广东千里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今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营业执照注册号XX。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南天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今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市南天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南天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南天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南天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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