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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诸暨天洲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681民初00567号之二 原告:***。 被告:***。 委托代理人:***,诸暨市大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诸暨天洲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璜山镇姚王村岩头下**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正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被告诸暨天洲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