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5民初2064号
原告:济***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宋***将军路1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威海中路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济***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济***广告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逾期不缴纳案件受理费,应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济***广告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