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13民初3627号
原告:山东瑞博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承,该公司员工。
被告:东福置业(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山东瑞博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博广告公司)与被告东福置业(山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福置业公司)广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瑞博广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承到庭参加诉讼,东福置业公司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瑞博广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已验收完毕拖欠活动费用共计73112.49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自2021年1月1日起止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时止,以73112.4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至2020年12月原告山东瑞博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东福置业(山东)有限公司双方友好协商,约定由原告负责被告公司济南阳光城丽景公馆活动策划及执行,原告依约定履行,2019年12月至2020年12月期间,原告累计履行9次活动策划及执行费用共计73112.49元,被告验收完毕拒不付款至今拖欠。2021年1月上旬至今原告多次交涉未果,被告推诿且置之不理,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东福置业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原告未就涉案款项向被告申请付款及提供相应金额的发票,被告不应承担利息。若法院认定应支付利息,原告主张的利息标准也过高,应调低为同期LPR。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山东瑞博广告有限公司原名为济南瑞博广告有限公司。东福置业公司因业务宣传需要与瑞博广告公司订立合同,约定由瑞博广告公司负责东福置业公司济南阳光城丽景公馆活动的策划及执行。瑞博广告公司按约定共策划、执行9次宣传活动,均由东福置业公司签章确认业务执行费用数额,9次活动费用分别为:2019年12月13日服务费15500元、2019年12月20日服务费29760元、2020年1月2日服务费547元、2020年3月31日服务费4825元、2020年4月30日服务费8281元、2020年8月31日服务费11317元、2020年9月30日服务费1633元、2020年11月30日服务费437.92元、2020年12月31日服务费811.57元,共计73112.49元。上述事实有瑞博广告公司提供的业务执行单、执行单等证据。
本院认为,瑞博广告公司为东福置业公司策划执行宣传活动,双方在业务执行单上加盖公章,双方对业务执行单费用数额无异议,瑞博广告公司主***置业公司支付73112.49元服务费的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对瑞博广告公司主张的欠款利息,双方未明确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根据业务单及执行业务单记载,付款方式为“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具体详见报价单,具体结算以验收确认单为准)”,当事人未能提供验收单证明通过验收时间,但本次诉讼中提交的业务执行单最后一笔交付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东福置业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瑞博广告公司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要求,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推定瑞博广告公司提供的服务交付后被验收合格,应自交付后及时付款,故对瑞博广告公司要求支付自2021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应当予以支持,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东福置业(山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东瑞博广告有限公司服务费73112.49元;
二、东福置业(山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73112.4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山东瑞博广告有限公司支付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三、驳回山东瑞博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8元减半收取计814元,由东福置业(山东)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