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91民初113号
原告:山东瑞博广告有限公司(曾用名:济南瑞博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严伟国,经理。
被告:德州**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郭立彬,经理。
原告山东瑞博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济***置业有限公司、德州**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8日立案后,原告山东瑞博广告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瑞博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