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瑞博广告有限公司

山东瑞博广告有限公司、济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91民初113号 原告:山东瑞博广告有限公司(曾用名:济南瑞博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严伟国,经理。 被告:德州**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郭立彬,经理。 原告山东瑞博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济***置业有限公司、德州**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8日立案后,原告山东瑞博广告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瑞博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