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21民初781号
原告:山东瑞博广告有限公司(曾用名:济南瑞博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宋***将军路1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697498071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承,男,198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北***小区东区9号楼3**032号。公民身份号码:3701121987********。系该单位职工。
被告:淄博盛创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唐山镇辽河路与规划水厂西路交汇处西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MA3UD5ALXF。
法定代表人:杨熙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潍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山东瑞博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盛创房地产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山东瑞博广告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瑞博广告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瑞博广告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56元,由山东瑞博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成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