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民辖终22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时新(上海)产品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建业路315弄4号B区。
法定代表人:TANTORHOWE,职务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亿盟恒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华二路219号天府软件园C区7栋2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案件由来:上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川0191民初13972号之一民事裁定,提起上诉。
上诉事由:本案应为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而非单纯的承揽合同纠纷,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管辖异议的申请于法无据,本案应由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裁定理由:案涉当事人签订的《采购合同》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需方即被上诉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合法有效。原审法院作为被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从起诉材料来看,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并非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且案涉标的额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范围,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主*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未以约定管辖的理由确定管辖不当,应予纠正,但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定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告知事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斌
审判员***
审判员*慧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