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91民初13972号之三
原告(反诉被告):成都亿盟恒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华二路219号天府软件园C区7栋2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时新(上海)产品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建业路315弄4号B区。
法定代表人:卓力,CEO。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成都亿盟恒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时新(上海)产品设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本反诉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2019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董淼
人民陪审员XX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庄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