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川0191民初13972号
原告(反诉被告):成都亿盟恒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华二路219号天府软件园C区7栋2层。
法定代表人:王春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国,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文良,男,系原告(反诉被告)成都亿盟恒信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时新(上海)产品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建业路315弄4号B区。
法定代表人:卓力,CEO。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霜,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昊昱,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
原告(反诉被告)成都亿盟恒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仍称亿盟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时新(上海)产品设计有限公司(以下仍称时新公司)承揽合同本反诉纠纷案,本院分别于2018年8月2日、2019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亿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国、曾文良,时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卓力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亿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时新公司向亿盟公司返还支付的设计费、模具费1068470元;2、时新公司向亿盟公司赔偿因不能履行合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3478736.37元。庭审中,亿盟公司增加以下诉讼请求:3、时新公司向亿盟公司退还货款164863.08元;4、解除原、被告于2015年1月9日签订的《EagleEye(汽车行驶记录仪)造型、结构设计合同》(合同号:20150104001、20150104002)、于2015年5月13日签订的《EagleEye模具采购合同》(合同编号:20150112001)、于2015年7月3日签订的《采购合同》(合同编号:CD20150703-01)、于2016年12月14日签订的《PT8000小批量(500套)和量产(10000套)报价单》(编号:Q20141224001)。事实与理由:亿盟公司因生产“众途盒子”4G-北斗车载导航终端的需要,向时新公司采购一批由其设计、生产的产品组件。2015年1月4日,原、被告签订了两份《EagleEye(汽车行驶记录仪)造型、结构设计合同》(合同号:20150104001、20150104002),约定由时新公司对亿盟公司“众途盒子”项目组件中的前盖工业设计和整体造型、机构进行设计和优化,并生产相关设计产品协助亿盟公司完成样机加工和组装。2016年3月22日,原、被告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编号:CD20150703-01),约定亿盟公司向时新公司采购上述设计合同中约定的机箱、前面板等组件各137套作为样品。但时新公司向亿盟公司交付的样品存在多处缺陷,经过双方多次沟通及返工重做勉强合格。后时新公司提出批量生产10000套,亿盟公司认为时新公司提供的产品尚不成熟,只同意以高于双方约定的批量生产单价采购500套。但是时新公司向亿盟公司交付的产品仍然存在多处缺陷,经过双方长达九个月沟通交流,对产品的多次修改和返工完善之后,才得以解决。时新公司不能按合同约定交付合格产品已根本违约。亿盟公司为了研发“众途盒子”4G-北斗车载导航终端,特成立了PT8000项目部,聘用了多名专业人员对“众途盒子”进行设计、研发,并与多家企业签订了技术服务合同,为该项目提供技术和专业支持。且该产品在行业内部属于创新的集成产品,具有行业领先优势,亿盟公司已就该产品与包括中国移动在内的多家公司签署了合作开发协议,并对该产品进行了大量的宣传推广。由于时新公司不能按合同约定交付合格产品,导致PT8000项目产品已无法正常推行,亿盟公司于2017年被迫停止了对PT8000项目的研发与生产。时新公司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致使亿盟公司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给亿盟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为维护亿盟公司合法权益,故诉至人民法院。
时新公司答辩称,第一,亿盟公司与我方签订的两份《EagleEye(汽车行驶记录仪)造型、结构设计合同》均未就“众途盒子”4G-北斗车载导航终端(以下简称PT8000项目)的“前盖工业设计”或“造型、结构优化设计”的合格标准做任何约定;《EagleEye模具采购合同》约定后期供货产品质量在《质量保证协议》中另行商定,但因PT8000项目样品一直在改进过程中,双方未就《质量保证协议》的部分条款达成一致意见,亦未签订《质量保证协议》;《采购合同》、《采购合同补充协议》明确约定合同中所涉及的产品的质量与技术标准、货物验收标准、质保条款等不适用;《PT8000小批量(500套)和产量(10000套)报价》中注明“由于我们没有收到按照汽车行业标准的产品可靠性测试通过的报告,也未收到亿盟针对上次样品确认书,所以针对500套出货后我们不接受客户以任何产品功能或可靠性不良为理由的退货”。由此可见,亿盟公司与我方并未就PT8000项目工作成果的质量标准做任何约定,其亦未确认500套PT8000项目的生产标准,故其认为我方不能按合同约定交付合格产品的主张不成立。第二,我方已经履行完毕了案涉合同项下约定的义务,亿盟公司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对我方交付的工作成果均未提出异议。2015年1月9日,双方签订了两份《EagleEye(汽车行驶记录仪)造型、结构设计合同》,我方于同月向亿盟公司提交了设计成果。2015年5月13日,双方签订了《EagleEye模具采购合同》,我方收到预付款后,随即向亿盟公司交付了第一次试模样品,亿盟公司对此予以肯定。2016年3月22日,双方签订了《采购合同》,对样品采购订单的数量进行了修正并调整收费样品,随后我方向亿盟公司交付了全部样机,亿盟公司确认其中8套样品合格,亿盟公司将该样品封样并获得了“中国公共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2016年12月21日,双方签订了《PT8000小批量(500套)和量产(10000套)报价》,约定我方应当于收到订单及预付款之日起9周内向亿盟公司交货。2017年1月11日,我方收悉预付款后,分别交付了500套产品。上述产品交付后,亿盟公司在约定期限内未对我方提交的工作成果提出异议,应当视为其已经接受了我方提交的工作成果。同时,我方还积极配合亿盟公司的项目研发,根据其提出的改进意见对项目样品、产品进行不断修改并及时反馈,我方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第三,亿盟公司对我方生产的PT8000项目的产品质量及改进予以了公开的肯定和认可,PT8000项目产品组装后的行车记录仪已经经过了中国公共安全强制产品认证,并通过了TS16949体系认证,因此,亿盟公司关于因我方不能交付合格产品导致其被迫停止PT8000项目的研发与生产的主张不能成立。第四,亿盟公司未向我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其提交的相应证据亦不能证明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其要求解除案涉合同的主张不能成立。综上,请求法院驳回亿盟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时新公司提出以下反诉请求:判令亿盟公司向时新公司支付设计使用费1840000元。事实及理由:2015年1月9日,原、被告就“众途盒子”4G-北斗车载导航终端签订《EagleEye(汽车行驶记录仪)造型、结构设计合同》(编号:20150104002),约定时新公司为PT8000项目提供造型、结构优化设计,并协助亿盟公司完成样机外壳的加工和组装,付款方式为双方同意将设计费用按约定方式分摊,设计项目费用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项目设计启动资金10万元,第二部分为项目设计使用费。为减轻亿盟公司的项目研发成本,参考产品出货量级与设计使用费的关系,出货量越大,设计使用费占产品销售单价比例越低。亿盟公司承诺,将总计1840000元的设计使用费分摊至26个月支付。2015年1月,时新公司前往亿盟公司提交设计成果。2015年6月24日,亿盟公司在深圳国际会展中心举办PT8000项目产品新闻发布会,公开肯定了时新公司的产品设计,并展示了时新公司参加加工和组装的PT8000项目样机。2016年3月23日,亿盟公司确认时新公司提交的八套PT8000项目外壳样品合格。直至2018年6月本案进入到诉讼后,时新公司才获悉项目在2017年已经停止运行,但项目的停止运行并不是时新公司的原因,是亿盟公司自身原因导致PT8000项目失败,造成时新公司为PT8000项目投入的设计成本和生产成本至今无法收回,根据协议约定,因亿盟公司未履行设计使用费的支付义务,时新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因合同约定的“承诺销售花费时间”26个月已经届满,亿盟公司应向时新公司支付设计使用费。为维护时新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诉至人民法院。
亿盟公司针对时新公司的反诉答辩称,第一,我方与时新公司关于项目设计使用费的约定系附条件生效的条款,目前付款条件并未达成,该条款尚未生效。《EagleEye(汽车行驶记录仪)造型、结构设计合同》第三条约定,案涉项目设计费分为设计启动资金和设计使用费两部分,我方已支付设计启动资金10万元,而设计使用费是在产品质量达到可批量生产的标准后,我方根据单次的产品出货量向时新公司支付,但因时新公司生产的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案涉项目在实验阶段就停止生产,并未进入批量生产的阶段,故双方约定的设计使用费付款条件并未成就,我方没有向时新公司支付设计使用费的义务。第二,时新公司前期向我方提供的少量样品是合格的,但在后续生产过程中,时新公司向我方提供的样品存在多处质量瑕疵,经过多次返修和完善,在超过约定交货时间9个月后,时新公司才交出勉强合格的产品,其违约行为客观真实存在,且已经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给我方造成了严重的损失,故时新公司不能以此否定其存在违约行为,更不能以此推论我方存在违约行为。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时新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5年至2017年期间,亿盟公司委托时新公司就其“众途盒子”项目项下EagleEye汽车行驶记录仪的外壳硬件结构设计及模具生产试样签订了系列合同,并实际进行履行,具体情况如下:
(一)造型、结构设计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情况
2015年1月4日,亿盟公司与时新公司签订《EagleEye(汽车行驶记录仪)造型、结构设计合同》(合同号:20150104001),约定亿盟公司委托时新公司进行产品EagleEye(汽车行驶记录仪)前盖工业设计,项目名称为EagleEye(汽车行驶记录仪),服务内容为EagleEye(汽车行驶记录仪)前盖工业设计,成果形式为时新公司向亿盟公司提供EagleEye(汽车行驶记录仪)前盖工业设计。项目设计要求:1、在机械结构设计的前盖基础上,进行外观造型优化和美观设计;2、设计风格要求高端、大气、有质感,整体目标向工业化精品靠拢;3、前期提供3种草图方案供亿盟公司选择,由亿盟公司选定其中一种进行细化。付款方式:前盖工业设计费用为35000元,付款周期为收到发票后的5天内。以上费用不包含模具费用,亿盟公司同意在收到时新公司合理报价的基础上,优先考虑委托亿盟公司生产制造相关零部件。时新公司应接受亿盟公司对项目设计开发质量和进度进行监督检查,时新公司保证按约定时间向亿盟公司交付设计方案及其他工作成果。亿盟公司应确认设计要求,提供基本的设计、技术资料,并对所提供的设计、技术资料进行书面确认。亿盟公司有义务在时新公司设计及开发过程中提供必要的配合,并对时新公司提交的设计方案及其他工作成果进行审定,并对每一阶段的成果给予书面确认。时新公司有义务确保项目的进度,每一阶段按照约定时间准时交付。亿盟公司有义务在时新公司提交成果一周内及时回复。若未能及时回复应当书面通知时新公司,在时新公司同意的基础上书面约定其他时间。若无其他书面约定,超过两周后则视为时新公司交付的成果已被亿盟公司接受。因亿盟公司的原因导致本协议所议项目取消或计划改变等,时新公司有权要求亿盟公司支付已完成阶段的各项费用。
当天,亿盟公司与时新公司签订《EagleEye(汽车行驶记录仪)造型、结构设计合同》(合同号:20150104002),约定亿盟公司委托时新公司进行产品EagleEye(汽车行驶记录仪)造型、结构设计,项目名称为EagleEye(汽车行驶记录仪),服务内容为EagleEye(汽车行驶记录仪)造型、结构优化设计(不包含电子软硬件开发),成果形式为时新公司向亿盟公司提供2个以上造型设计方案供选择,选定1个造型设计做详细结构设计。项目设计要求根据附件1:EagleEye(汽车行驶记录仪)designspecification为准,时新公司应在接收到亿盟公司提供的designspecification后按照EagleEye(汽车行驶记录仪)项目时间表中约定的时间进度完成结构优化设计,并协助亿盟公司完成样机加工和组装(费用由亿盟公司承担);在亿盟公司完全履行合同规定义务下,时新公司需在按照EagleEye(汽车行驶记录仪)项目时间表完成交付。设计项目费用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项目设计启动资金10万元(在合同双方签字生效后,亿盟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时新公司合同总价50%的预付款,即50000元。在模具生产性样件首件确认后,并亿盟公司在收到时新公司提供的合同总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亿盟公司支付给时新公司合同尾款一次性支付尾款50%,即50000元。),第二部分为项目设计使用费,按照最终产品销售单价百分比以以下约定每季度支付,产品单价标准为2000/台:当出货量级区间为0至10000台时,承诺销售花费时间为8个月,使用费占产品百分比为2%,预计支付费用400000元;当出货量级区间为10000至100000台时,承诺销售花费时间为18个月,使用费占产品百分比为0.8%,预计支付费用1440000元。亿盟公司承诺所提供的产品销售数据真实可靠,并于每季度末30日前提供相关销售数据给时新公司,经时新公司确认并收到时新公司提供增值税专用票后,支付相应使用费。
2015年1月9日,亿盟公司向时新公司转账支付设计费用37100元及预付款5万元;2015年3月27日,转账支付8800元。
(二)模具采购与试样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情况
2015年5月13日,亿盟公司与时新公司签订《EagleEye模具采购合同》(合同编号:20150112001),约定亿盟公司委托时新公司设计制造Eagleeye模具一批,项目名称为EagleEye模具采购;采购内容为EagleEye生产相关模具;模具要求为模具寿命为生产500k模的产品,模具使用寿命内时新公司进行免费维护、保养,模具归亿盟公司所有。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正式生效,模具的制作要求根据亿盟公司提供的技术文件和双方的沟通的结果(书面形式)为准。本模具费用的含税总金额为893408元,支付方式如下:合同双方签字生效后,亿盟公司在3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30%的预付款,即268022元;时新公司完成第一次试模后,亿盟公司在收到试模样品后,支付合同总价全额的50%,即446704元;在确认产品后,并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亿盟公司支付合同尾款20%,即178682元。时新公司在收到亿盟公司订单及预付款后20至25个工作日内交付第一次的试模样品。时新公司保证按约定时间向亿盟公司交付FOT产品。亿盟公司有义务确保模具生产过程中提供必要的配合,并对时新公司提交的模具设计方案及其他工作成果进行审定,并对每一阶段的成果给予书面确认。时新公司有义务确保模具的进度,每一阶段按照约定时间准时交付,亿盟公司有义务在时新公司提交成果一周内及时回复。若未能及时回复应该书面通知时新公司,在其同意的基础上书面约定其他时间。若无其他书面约定,超过两周后则视为交付的产品及模具已被亿盟公司接受。项目启动后,时新公司未经亿盟公司协商,无故拖期30天,未交付合同约定的项目成果,视为时新公司不能履行合同,亿盟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且时新公司需退回亿盟公司已支付的款项,并须按照每天合同总金额5‰支付给亿盟公司违约金。当前量产价格“Eagleeyecostbreakdown20150424.pdf”以10K最小起定量报价,如产品销售理想,时新公司同意相应降价方案,如时新公司无法达到降价方案,亿盟公司有权将模具转移到第三方供应商进行加工生产。后期供货产品质量在“质量保证协议”中另行商定,时新公司必须履行协议条款。
2015年5月14日,亿盟公司向时新公司支付预付款268022元。
2015年7月,亿盟公司与时新公司开始就200套样品试样生产进行协商,随后,时新公司开始试样生产。期间,因亿盟公司对产品配件规格存在更新,双方通过邮件进行了沟通。2015年8月26日,亿盟公司发送邮件称其购买的TE正品连接器与新机箱装配有干涉,要求解决该问题,时新公司回复称“连接器的规格你们最后确定为52.6(+/-0.5)mm,宽度为16.7(+/-0.5)mm。根据这个尺寸规格,我们冲压器开口尺寸修改到长度为53.5(+/-0.5)mm,宽度为17.6(+/-0.5)mm。由于连接器公差太大,冲压件和连接器以后装配时会产生较大间隙,特别是如果连接器在PCBA上焊接位置也不准的话,间隙也是不均匀的,这些请知悉,目前手上200套,我们会和增加的天线接口孔一起返工,返工会对外观有影响……后面量产肯定需要改模具。”。
2015年9月8日,时新公司称当天会发货8套免费样品、随后会发送剩下的12套,并要求亿盟公司补签200套样品的订单。
2015年11月6日,时新公司发送邮件要求针对200套DVT样品完成合同的签署,并于当天向亿盟公司发送了159套DVT样品。
2015年12月22日,时新公司发送邮件询问“卓总告诉我们上次你们要求留出位置,是否你们可以提供详细的电池规格、供应商来料图纸,我们可以按照供应商的图纸来确认如何装配”,亿盟公司回复“关于桌上支架和电池安装的问题,暂时先放一放”。
2016年1月12日,亿盟公司发送邮件确认“ECN变更费用,经与技术部确认没有较大异议,变更费用31162元会在近期支付。”。
2016年1月19日,亿盟公司向时新公司发送《关于PT8000前盖异常问题的通知函》,载明“2015年11月23日到货的159件PT8000前盖样品,经检验不能得到产品设计标准要求,经目检发现31件存在严重外观和结构异常已挑选退货,剩余128套经试验发现:1、静电放电抗扰试验中,空气放电试验项不通过;2、85摄氏度高温放置试验中,前面板变形;并且我司于2015年11月25日、2015年12月10日分别提交了针对样品存在的异常问题反馈单,至今未收到贵司回复原因分析和整改措施。由于该异常问题贵司不予及时回复和处理,已严重影响我司项目进度,……请贵司收到此函件之后三个工作日内给出正式书面回复并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
2016年2月29日,亿盟公司发送邮件称“因贵司的无故拖延,导致我司的项目进度受到严重影响,我司于2015年12月12日反馈给贵司的高温变形和静电干扰问题,贵司不予及时解决,目前我司的产品在公安部和交通部过检,就因为高温变形和静电干扰问题无法正常通过检测,我司要求贵司履行合同约定执行项目合作义务:1、前盖工业设计合同我方已按约支付了所有设计费用,但是目前产品前盖存在的高温变形和静电干扰问题未解决,请贵司在3月2日前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并在3月8日前提供合格的样品;2、造型、结构优化设计合同我方已按约支付了50%的预付款,但是目前样品无法通过检测,我司有权拒绝暂不支付50%设计尾款……”。
2016年3月3日,时新公司回复邮件就前述问题作出回复,并要求将前述200套样品寄回,重新提交5套样品,待亿盟公司确认后再小批量生产。
2016年3月23日,亿盟公司(需方)与时新公司(供方)通过邮件磋商条款内容后,就200套试样产品补充签订编号为CD20150703-01的《采购合同》,约定需方认购的物料清单,包括机箱、前面板等总共157套,其中20套为试模样品,137套机箱及前面板的总金额为36447.48元;产品的质量与技术标准:供方提供给需方的产品必须是原厂包装并保证是合格产品且符合其相应的行业标准、国家标准、需方企业标准以及样品表述的标准。当天,双方还签订《采购合同补充协议》(合同编号:CD20150703-01),约定此合同针对DVT-200套样品,故其关于采购合同中所涉及到的产品的质量与技术标准、货物验收标准、质保条款的合同条款二、条款三(5)、(7)、(8)不适用,同时双方还就交期约定“20套免费样品的交期为2015年9月8日,180套样品中的137套应在2015年11月6日前交付,第2批则待修模方案确认后补齐”,付款方式为预付70%,30%出货前付讫。当天,亿盟公司发送邮件称“1、样品费用问题,合同已经签订完成,共计小批样品137套,合同金额36447.48元,我司财务会在明天之内支付;2、ECN变更费用31162元与设计费用5万元,因近期公司财务资金周转有些紧张,经与财务确认,需在下月初(预计4月10日左右)才能支付;3、模具费用尾款,因为目前我司确实没有收到完全合格的样品,经沟通,验收部分合格模具的方案未得到公司董事成员认可,最终通过的结果是收到合格样品后支付(按目前的情况,本次提供的8套样品应该完全合格,所以付款时间也在近期)。还望尽快将高温合格样品和返工更改的40套壳体寄给我们,确保交通部和公安部的顺利过检”。
2016年3月24日,亿盟公司向时新公司支付前述137套试样产品的“货款”36447.48元。
2016年3月25日,时新公司向亿盟公司发送了137套试样产品,后又于2016年3月28日发送邮件称“目前为止,137件机箱已交齐,前面板还欠2件”。
2016年6月1日,亿盟公司支付《EagleEye(汽车行驶记录仪)造型、结构设计合同》约定的“模具生产性样件首件确认”尾款56000元。2016年7月25日,亿盟公司向时新公司支付《EagleEye模具采购合同》“收到试模样品”后第二期款项178682元;2016年7月27日,亿盟公司向时新公司支付“确认产品后”模具采购款尾款446704元。
2016年8月5日,亿盟公司向时新公司提出该次样品部分还存在风扇不良的问题。2016年10月14日,时新公司最终回复与风扇供应商沟通可能导致不良的原因是“使用时电源正负极接错;电压不稳”并建议使用供应商提供的新款风扇,随后于当日向亿盟公司寄出新风扇。
(三)500件小批量生产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
2016年8月4日,亿盟公司发送邮件称“由于PT8000公安部过检需求,同时需要在大批量生产前验证硬盘锁、面板透明度问题,请帮忙安排生产200套小批。1、面板透明度100%;2、改进硬盘锁不住的问题;3、面板丝印需按过检要求更改(见附图,增加‘汽车行驶记录仪’字样,增加‘USB/R5232’字样,取消‘IR’字样)”。同日,时新公司回复“在下一批小批量试生产前我们需要确认以下问题:我们在179套生产后,针对所有问题又提交了5套样品,解决了以下问题:温度变形问题(已更改材料)请确认;按键光不均匀问题(已更改材料颜色)请确认;按键手感不是很好(已改模)请确认;Realpanel更改印刷logo(已完成)请确认。200套的生产将在5套样品的基础上增加以下修改内容:1、面板透明度100%;2、改进硬盘锁不住的问题;3、面板丝印需按过检要求更改(见附图,增加‘汽车行驶记录仪’字样,增加‘USB/R5232’字样,取消‘IR’字样)”,亿盟公司对此回复称“已确认”。
2016年12月15日至21日期间,双方就PT8000小批量生产进行了报价协商。2016年12月20日,亿盟公司发送邮件称“我司接受贵司PT8000小批量(500套)的报价,应贵司要求在报价单上盖章作为订单合同,请贵司收到后盖贵司公章回传我司以确认订单合同生效,我司好及时安排货款。”2016年12月21日,时新公司向亿盟公司出具编号为Q20141224001的《PT8000小批量(500套)和量产(10000套)报价单》,载明:小批量(500套)的销售单价为376.86元;以上报价按照2016年3月最后提交的5套样品状态为准(参考8月4日的确认邮件),今后如果有设计变更,价格将做相应调整;以上报价基于外观塑料件喷漆和丝印,外观金属件为SPCC+电泳+丝印的外观处理(请参考2016年3月样品);付款条件为100%预付款;约定产品交期:原材料采购4周+供应商生产3周+时新组装3周+运输1周,总计11周(从收到订单及预付款之日算起)备注:11周期开始交货,交货计划由双方另行商议;500套小批量交期:原材料采购3周+供应商生产3周+时新组装2周+运输1周,总计9周(从收到订单及预付款之日算起)。由于我们没有收到按照汽车行业标准的产品可靠性测试通过的报告,也未收到亿盟针对上次样品确认书,所以针对500套出货后我们不接受客户以任何产品功能或可靠性不良为理由的退货。后亿盟公司对上述报价单予以确认。
2016年12月26日,亿盟公司发送邮件要求时新公司提交封样文字资料,其中包含“PPAP(生产件批准程序)提交文件”,并称“签样后双方以PPAP文件与样品作为判定依据”。2016年12月28日,时新公司回复称“这是我们第一次知道该产品需要做PPAP,如果贵司提供详细信息,我们会按照你们的要求针对PPAP报价,目前500套一定赶不及”,亿盟公司称“我们所列的都是一些基本要求,只是借用PPAP的格式内容,方便操作而已,请告诉我们能做到哪些?针对汽车行驶记录仪GB/T19056-2012,JT/T2011标准基本要求必须满足,这是在设计时就必须考虑的基本要求……”,2016年12月29日,时新公司问“你们产品的整机测试是否已经通过以下所有的测试要求?”,亿盟公司回复“整机是必须通过GB/T19056-2012,JT/T2011测试要求,不然是通不过认证的”。
2017年1月3日,时新公司问“你们现在已经通过认证了吗?这500套是小批量量产是吗?”,亿盟公司回复“已通过了,是小批量。”2017年1月4日,时新公司发送邮件称“贵司与我司在项目启动后从来没有任何一个会议及讨论是针对质量标准及测试的……这样一款产品的整机是不可能仅仅用不到200套的样品就能做完所有内部、外部、第三方及行业的所有测试的,我司负责的仅仅是外壳设计,不是整机系统的规划和设计,我们无法知道你们的内部的零件,电子系统及其他机构是否会对整个产品带来可靠性的问题,我司甚至无法做整机装配测试,因为贵司没有提供一定数量的内部组件给我方了解内部结构或安排测试(注:我方是先完成结构设计后,贵司才在我方的结构上完成其他设计的)。贵司在内部组件选材及定案时也并没有要求我方参与,这些都会是潜在可靠性的风险,这是我方无法系统的评估所有风险的原因。贵司在12月底突然提出要用汽车行业的质量管理工具来对产品进行品质管控,例如PPAP等……我方愿意配合,并会给出我方的报价及安排……PPAP是需要花时间及成本去完成的,我们之前提交过200个样品,远远不足以让你们能安装成好的成品去完成这么多测试及评估。我司希望贵司现在要求我司供货的500套外壳是用来做测试及评估工作的,而不是用来销售的……如果贵司整机已经通过了认证,请出示扫描件,如没有通过以上认证,请出示书面承诺这500套不用于直接销售……如无上述文件,或因任何原因不愿提供上述文件,但仍坚持要求我方提供未能经过贵司全面测试的零件及组件,我方可以配合提供,但请贵司务必出示免责公函,明确我司不会因为贵司将这500套用于市场销售而承担任何附带责任,并不会以任何形式要求退货或退款。请务必再寄回一套封样产品,以便生产时参考,之前寄回的一套已收到,我司将不打开,仅供将来双方同时确认时使用。我司的责任如下:我司将确保按贵司寄回我司的封样产品安排生产;丝印、硬盘锁、透明面板会按贵司要求改,然后安排生产,其余原材料按封样生产;如因我方零件尺寸问题造成贵司无法安装,我司将负责并安排及时更换个别零件(注:由于零件没有大规模生产及调试过,生产工艺会有小幅度波动,不排除零件尺寸会有小幅波动,结构会有不稳定,我方将尽力利用这次的小批量生产来确认生产工艺,以确保未来大规模生产时产品的一致性)”。当天,亿盟公司回复了PT8000通过中国公共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查询链接,并称“PT8000行车记录仪本身就属汽车产品,你方在设计初期应该了解产品的应用环境与应用条件,也必须应该满足相应的国标、行标等标准,贵司设计的结构部分,同样满足就可以了,不论采用PPAP方式还是具体要求来满足产品要求只是形式而已。结构配套件质量、可靠性、尺寸、装配性、环保等要求,需贵司提供保障满足相应要求,在这次小批量生产过程,完善相应的设计验证,将图纸定稿、提供相应检测数据与验证报告,将工艺参数固化,检验与试验标准确定,以便发生变异时有据可查……”。
2017年1月6日,时新公司回件称“我想确认一下,PT8000有没有将来通过TS16949的计划,如果有的话,有没有时间计划,这样我们也可以安排以后的大规模生产的数据将陆续用TS的要求采集……”,当天,亿盟公司回复“我们公司已经通过了TS16949体系的认证的,该体系已经覆盖了我公司的所有产品型号,前期由于我们没有提出要求贵司提供数据,现在只是希望贵司在后续可以逐步完善数据并提供给我们,并不影响本次500套的生产。本次500套的生产,希望可以启动简易程序,即:双方根据约定的数量、价格、付款方式尽快组织生产并交付,由于我司项目原因,目前时间已经很紧迫了,至于500套的质量标准,我们就参照8月份的样品执行(由于当时只提供了5套样品,而交通部和公安部过检已经各封样了2套,我司手上只有一套样品,节前已经提供给贵司了),同时将在此期间我们已经反馈的问题改善即可,一个新产品从研发到生产,中途肯定会有很多优化过程,这点是我们都明白的,所以希望通过这种从样品-小批-大批的过程逐步完善和优化我们的产品”,后又于2017年1月9日发邮件称“经电话沟通,无需我司再提供任何资料及样机,只需我司即刻支付本批500套产品预付款及前期ECN网板费用,贵司即可安排生产出货。”当天,时新公司回复“如果贵司无法提供其他相关资料,贵司请安排付款,我们先安排生产”。
2017年1月12日,亿盟公司向时新公司转账支付上述报价单载明的500套产品预付价款共计188430元。
2017年3月10日,时新公司发货112套并在邮件中称“原本在此次500套生产中,我们有计划安排贵司的参观组装和熟悉手法的交流,但是由于贵司没能如约,为了避免贵司对于装配手法的不熟悉,导致一些问题以及不良,我司建议贵司请先暂装30套,总结所有问题点后,我们的工程人员去成都协助共同解决问题。”。
2017年3月16日,时新公司发送邮件称“迄今为止500套的产品已经全部组装完毕,明天发货388套”、“前面板上单独包装的左前盖(透明玻璃组件)此次有61件的外观不良,会与良品分开包装,关于这61件的左前盖(透明玻璃组件)我们免费发于贵司用于试验,到时候补货。”后又于2017年3月17日发送邮件称“经过确认,今日还是发货327套,还有61套因左前盖(透明玻璃组件)的外观不良,其他部件都是OK的,我们下次再发。如我司之前沟通中所说的,因为生产的数量少,即使我司慎之又慎,但是会有部分部件的不良超过预期,在正常MOQ的量产中,不良率会控制在范围内”,后于当日完成327套的发货。当天,亿盟公司要求“针对本次存在问题未发货的61套产品,请尽快安排生产补发给我们”。
2017年4月5日,亿盟公司发送邮件反馈该112套PT8000外壳存在的质量异常问题,主要为“在检测时发现屏面板通电后透光,不良率100%”。2017年4月11日,时新公司回复称“原因分析:1、此产品客户之前有寄回一台在我司做样品,把玻璃拆下发现客户有在内壁贴了一层铝箔,故我司认为客户装配时会加贴一层铝箔来遮蔽,所以我司没有做产品喷涂厚度检验。2、客户玻璃的颜色做了变更,由茶色变更为全通明色,茶色的玻璃在拿掉局部铝箔后也是通光的,只是遮光效果比全通明的效果好。3、此产品只有机构件在我司装配,而且都是局部配合简配和配件方式发货给客户,我在发货时只对机构件的配合和外观进行了检验,没有条件做点亮做功能性的测试,故产品透光在我司没有提前发现。4、与喷涂供应商分析原因,初步分析为喷涂过薄造成,因产品试样阶段数量过少使用手动喷涂,喷涂厚度一致性欠佳,因外观无法目视明显识别,而且没有喷涂厚度做要求,故导致不良品流到客户端”,同时提出纠正措施即“增加检验玻璃喷涂漏光检验,喷涂厚度以不漏光为检验标准;量产阶段会使用网复机喷涂控制喷涂膜厚的稳定性”等。
2017年5月27日,时新公司发送了剩余61套产品。
2017年6月23日,亿盟公司发送邮件称“本批次500套机壳存在的异常问题为:1、此次供货的显示屏漏光严重,为保证生产已将少部分不漏光的或漏光少的做了大量的人工处理;2、对漏光严重的,处理后周边按键等处还有漏光的83个作返厂处理”。当天,时新公司回复“安排退回83件,我们尽快回复返工交期”。随后亿盟公司安排了退货。
2017年6月28日,时新公司收到上述退货后询问另外7件产品的前面板退回原因,亿盟公司回复退回原因是“掉漆”。
2017年9月8日,时新公司发送邮件称“83件的显示屏和7件的前面板已在返工中”,后于2017年9月11日向亿盟公司发送了返工货品。此后,双方未就上述货品进行后续沟通,庭审中,双方一致确认亿盟公司曾再行询问时新公司另行订单2000件的报价与交期,但双方并未达成一致意见。
2018年2月6日,亿盟公司委托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向时新公司发送《律师函》,载明“亿盟公司依照约定向你方支付了约定全部费用,当你方提交产品小样时就存在很多问题,亿盟公司要求你方进行整改,你方坚持在批量生产中解决这些问题,但你方在交付第一批500套产品时仍然存在多处缺陷,如产品外观不良、前面板在屏通电后透光不良、显示屏漏光、前面板脱漆等,经双方多次沟通,你方对产品虽然进行多次返工修改,但仍不能生产出符合合同要求和亿盟公司实际生产所要求的合格产品”,同时认为时新公司在设计和生产上存在严重违约致使亿盟公司案涉项目无法继续推进,时新公司应承担相应经济损失共计500万元。
2019年2月28日,亿盟公司至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申请对其采购的型号为“PT8000”的其中467套产品现状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当天,公证员刘某公证员助理杨琴来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软件园C区C7栋2层亿盟公司大厅,看到大厅右边的走廊上摆放着一些纸箱,部分已经打开,部分没有打开,型号均为PT8000,随后亿盟公司工作人员将部分封号的纸箱进行了开箱,并对产品进行了说明,公证员对上述过程进行了拍照和摄像,取得照片及光盘。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据此于2019年2月28日出具(2019)川成蜀证内经字第37130号公证书。庭审中,亿盟公司当庭播放了公证书所附视频,并经本院要求当庭展示了部分PT8000汽车行驶记录仪,经查基于透明玻璃面板、印刷字体等更改特征,其出示的记录仪确为《PT8000小批量(500套)和量产(10000套)报价单》项下时新公司所生产,部分记录仪存在外壳顶部油漆斑驳、掉漆,外壳壳体变形、无法严丝合缝,通电后正面显示仪透明玻璃面板边缘漏光等情况。对此,时新公司辩称,首先,因间隔时间过长,无法确认亿盟公司出示的产品是否为其在报价单项下直接提交的产品,且亿盟公司所展示产品均已装配内部配件,掉漆亦可能是其保管不善、装配不佳所致;其次,关于外观不良,因亿盟公司始终未向其提交产品内部零部件,时新公司无法进行整机的装配测试并已就此向亿盟公司进行了风险提示;再次,至于透光问题则是亿盟公司自行要求变更玻璃面板所致。时新公司当庭出示双方一致确认封存的其于2016年4月生产的PT8000行驶记录仪样品,亿盟公司确认该样品不存在漏光、外观不良或掉漆的问题。
(四)关于亿盟公司主张的损失费用构成
亿盟公司主张,因时新公司违约给其造成的损失主要包括:
1、设计费143100元:即案涉《EagleEye(汽车行驶记录仪)造型、结构设计合同》项下亿盟公司已支付设计费用;
2、模具费893408元:即《EagleEye模具采购合同》项下亿盟公司已支付费用。
3、ECN网板变更费800元:2017年1月11日,亿盟公司因ECN网板变更向时新公司支付之费用。
4、技术服务费970000元:2016年1月22日、1月29日,亿盟公司因与案外人成都金本华电子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所支出的委托开发技术服务费930000元;2017年1月16日、3月20日、8月16日,亿盟公司因与案外人向俊林签订合同所支出的外包技术服务费40000元。
5、过检费106069元:PT8000通过交通部、公安部强制监测所支出的设备检测费。
6、广告宣传费37980元:亿盟公司为宣传案涉产品与案外人成都奥飞博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支出费用。
7、测试费7537.26元:亿盟公司为测试产品所支出SIM卡费。
8、亿盟公司还主张因案涉产品项目,其支出专利费11466.55元、2015年9月至2016年9月水电费5263.03元、2015年至2016年期间物业及房租费用179606.95元、2015年4月至2017年5月项目人员工资1871797.61元、2015年至2017年期间项目人员社保费用239565.89元、2016年至2017年期间项目人员出差费用49450.08元。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以及原告提交的编号为20150104001、20150104002的《EagleEye(汽车行驶记录仪)造型、结构设计合同》、编号为20150112001的《EagleEye模具采购合同》、模版维修费及ENC网版变更费支付凭证、编号为CD20150703-01的《采购合同》、补充协议及付款凭证、编号为Q20141224001的《PT8000小批量(500套)和量产(1000)套报价单》及付款凭证、经公证的电子邮件,工作联系函、通知函、回函、(2019)川成蜀证内经字第37130号公证书、《技术服务合同》、收据、税票、转款凭证、《交通运输通信信息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检测报告》付款凭证、《合同书》及付款凭证、报销单、记账凭证、《知识产权代理合同》、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及付款凭证、报销单、房屋租赁协议及付款凭证、项目人员工资明细表、设计开发计划书、工程任务单、项目人员统计表、项目任务表、人员社保明细表及缴费记录、差旅费报销单及发票,被告提交的《EagleEye(汽车行驶记录仪)造型、结构设计合同》、《EagleEye模具采购合同》、《采购合同》及补充协议、《PT8000小批量(500套)和量产(1000)套报价单》、经公证的电子邮件、工作联系函及回函、PT8000发布会视频、中国公共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信息、律师函、PT8000产品宣传册及样品实物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案涉五份合同及相应补充协议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违法情形,应属合法有效,对签约方均具有约束力。结合上述协议,原、被告双方就PT8000汽车行驶记录仪外壳的工业设计、结构优化、模具采购及样品确认、小批量生产之系列事宜作出约定。现亿盟公司主张时新公司在相应设计及生产上均存在违约情形,致使其相应项目无法推进,构成根本违约,故要求解除全部合同并返还价款、赔偿损失。本院对相应合同的履行情况依次认定如下:第一,关于《EagleEye(汽车行驶记录仪)造型、结构设计合同》、《EagleEye模具采购合同》、《采购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履行情况,首先,双方在上述合同中就“收到模具生产性样件后支付设计尾款”、“收到试模样品后支付模具采购合同总价全额的50%”、“确认产品后支付模具采购合同尾款”等付款条件作出明确约定,而亿盟公司事实上在收到相应试模样品支付了全部价款;其次,往来邮件反映出,在试样产品生产中,双方确就静电放电抗扰未通过、前面板高温变形等严重外观和结构异常进行了沟通,但时新公司已就相关问题进行返工处理,而亿盟公司于2016年5月在往来邮件中亦确认时新公司通过试样解决了温度变形、按键光不均匀、按键手感不是很好等问题,双方后续进行了封样,亿盟公司亦据此提交通过产品强制检测,应当认定时新公司于2016年4月生产后交付的封样样品符合双方前述合同约定。因此,时新公司已经履行了《EagleEye(汽车行驶记录仪)造型、结构设计合同》、《EagleEye模具采购合同》、《采购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合同义务。第二,关于《PT8000小批量(500套)和量产(10000套)报价单》的履行情况,首先,就该500套小批量产品的生产标准,双方往来邮件反映出亿盟公司确认为“参照8月份的样品执行”,亦即参照时新公司在本案庭审中提交的封存样品执行,同时,双方亦确认在该样品基础上时新公司还应将面板玻璃更换为透明,同时解决硬盘锁不住的问题及面板丝印字样,故应据此为标准确认时新公司交付的产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而对此,本院认为,亿盟公司收货后即以邮件反馈面板玻璃更换后存在严重漏光及外壳掉漆的问题,时新公司虽进行了返工处理,但亿盟公司当庭出示的相关产品仍然存在漏光及掉漆问题,在亿盟公司已经同意在样品基础上更换玻璃面板进行小批量生产的情况下,其交付的相关产品应当满足该类产品的基本质量要求,而产品反映出的漏光、掉漆问题显然并不符合;其次,就该批次产品的交期,时新公司还存在逾期交付。因此,该合同项下,时新公司逾期交付且交付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上述产品问题已在庭审中予以明确,故亿盟公司申请对该批次产品是否符合样品生产标准的鉴定已无必要,本院不予准许。第三、结合前述合同履行情况的分析,本院认为,纵观双方两年期间的合同签订及邮件沟通情况,亿盟公司实际清楚其与时新公司的合作覆盖对PT8000汽车行驶记录仪的外壳的源头设计与加工生产,期间充满了对外壳的优化与完善过程,直至500套小批量产品的生产,双方仍在就相关设计的优化进行讨论,因此,该500套小批量生产实际仍为双方对样品设计的更新与测试,并非最终投入生产的正式产品,基于此就该批次产品存在的违约情形,亿盟公司虽有权行使法定解除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剩余货品的价款,但其关于因时新公司违约反映出产品在设计及生产上均存在问题,致使其项目无法落地,不能实现项目推进目的,故要求解除另外四份协议并赔偿损失的主张与事实不符,亦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第四,根据查明事实,因案涉汽车行驶记录仪实际未进入销售,故时新公司要求依据合同约定支付后续设计使用费的主张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对亿盟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予以支持,对时新公司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成都亿盟恒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时新(上海)产品设计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1日签订的《PT8000小批量(500套)和量产(10000套)报价单》(编号:Q20141224001);
二、被告(反诉原告)时新(上海)产品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成都亿盟恒信科技有限公司合同价款164863.08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成都亿盟恒信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时新(上海)产品设计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317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8178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成都亿盟恒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789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时新(上海)产品设计有限公司负担41389元。
反诉案件受理费1068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时新(上海)产品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董 淼
人民陪审员 张 荣
人民陪审员 雷建国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庄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