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新(上海)产品设计有限公司

成都亿盟恒信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91民初13972号之二
变更保全申请人:时新(上海)产品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建业路315弄4号B区。
法定代表人:TANTORHOWE。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亿盟恒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华二路219号天府软件园C区7栋2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亿盟恒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时新(上海)产品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作出(2018)川0191民初139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时新(上海)产品设计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4547206.37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根据上述裁定,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对时新(上海)产品设计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嘉兴大厦支行98×××76中的银行存款在4547206.37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1700367.10元。申请人时新(上海)产品设计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提供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陆家嘴支行账户98×××81、存单号为No.LS×××9983中的定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申请人时新(上海)产品设计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陆家嘴支行账户98×××81、存单号为No.LS×××9983中的银行存款在4547206.37元范围内予以冻结;
二、解除对申请人时新(上海)产品设计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嘉兴大厦支行账户98×××76的冻结。
查封期间,被查封财产不得买卖、抵押、转让、毁损等。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