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481民初8362号
原告:上海悍马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金勺路1438号2幢1层-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786270204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宁同正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硖石街道万联创业园3号楼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693627833P。
法定代表人:张伟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悍马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宁同正新材料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上海悍马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计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周群新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