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28255号之一
原告:上海悍马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衡水长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
法定代表人:**月。
原告上海悍马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衡水长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4日立案。2023年4月18日,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悍马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收为2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585元,均由原告负担(均已付)。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