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28255号
原告:上海悍马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职员。
被告:衡水长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
法定代表人:**月。
原告上海悍马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衡水长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下落不明,需要以公告方式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故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但因本案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