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悍马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悍马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德州利仁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3民初2580号
原告:上海悍马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金勺路******-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德州利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阜昌西路(澳林品牌家具城****楼**)d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悍马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利仁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后原告上海悍马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预缴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悍马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悍马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