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73民辖终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省济宁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理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影厂)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7民初8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恒旺公司上诉称,本案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中侵权行为地与被告住所地均位于山**省济宁,故本案应由恒旺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辖。综上,恒旺公司请求依法裁定撤销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沪**民初**号民事裁定并将本案移送**恒旺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特许经营合同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但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应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除外。第四条规定,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普陀区、静安区、嘉定区、青浦区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本案中美影厂向一审法院起诉恒旺公司在“恒旺集团”微信公众号中发布相关文章涉嫌侵害其享有的著作权,该行为属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故美影厂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美影厂工商登记信息中登记地址为上海市静安区万航渡路XXX号,具有公示效力,,应认定为其住所地,故**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恒旺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 韡
审判员 吴盈喆
审判员 刘 静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