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11民初6631号
原告:**,男,199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胜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恒旺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3C7BD129,驻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石桥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山东恒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立案。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对原告进行通知后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冯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