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781民初6156号
原告:松山区新兴水泥预制件厂,赤峰市松山区太平镇。
经营者***,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海煜重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相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松山区新兴水泥预制件厂诉被告山东海煜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3月27日已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松山区新兴水泥预制件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