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煜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海煜重工有限公司、青岛晟通泰电子有限公司(原青岛捷宇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214执337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海煜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潍坊青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闫相尧,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晟通泰电子有限公司(原青岛捷宇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文阳路**。
法定代表人:罗亚,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山东海煜重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青岛晟通泰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8)鲁0214民初74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青岛晟通泰电子有限公司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款已发放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8)鲁0214民初74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