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恒扉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恒扉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民初8331号
原告:北京恒扉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定街11号23幢。
法定代表人:任燕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妍青,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罡,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鲁岗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李宝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超,男,197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
原告北京恒扉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扉公司)与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
恒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816198.82元,并给付违约金(以816198.82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15日,原被告签订《建设施工合同》,约定原告自被告处承包北京新机场南航基地第六标段货运设施项目国内货运站工程建设项目中的变配电工程,价款为4801166元,按月支付进度款,进度款累计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5%时停止支付,整项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在提交合同竣工图及技术资料等竣工资料后进行结算,被告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14日内审批竣工付款申请书。合同款3%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24个月,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被告逾期支付进度款,自工程监理人收到原告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第29天起,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案涉工程已于2019年7月2日完成送电,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交结算材料,被告迟迟不支付工程款。现仍欠除质保金外的工程款816198.82元。
河北建设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案涉工程系北京新机场南航基地第六标段货运设施项目国内货运站工程中的变配电工程,工程实际施工地位于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按照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原则,本案应当移送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本案中,恒扉公司与河北建设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了北京新机场南航基地第六标段货运设施项目国内货运站工程项目中的变配电工程,现恒扉公司以河北建设公司拖欠工程款为由提起诉讼,故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经核实,河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网址:www.hebeieb.com)公告公示栏下中标结果公示,可查询到案涉变配电工程所属地区为廊坊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来确定管辖法院,故河北建设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由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鹏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杨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