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西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濉溪县西关建筑安装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621民初5619号 原告:***,男,196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礼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濉溪县西关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男,197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原告***与被告濉溪县西关建筑安装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