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西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濉溪县西关建筑安装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621民初854号 原告:***,男,196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礼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礼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濉溪县西关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淮海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21151061484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锦相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原告***与被告濉溪县西关建筑安装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 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