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营口电力发展有限公司、营口电力开发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802民初1009号 原告:***,男,197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站前区。 被告:营口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地址营口市站前区永胜街电业里1号。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被告:营口电力开发总公司,地址营口市站前区永胜街电业里1号。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营口电力发展有限公司、营口电力开发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