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811民初16091号
原告:海德联创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MACDYEEL5U,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仙营街道建设北路107号A座二楼201号。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199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设计经理,住山东省济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1998年7月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务,住山东省。
被告:济宁善利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MA3DMF2U3J,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李营街道晨阳庄园小区6号楼1单元0808号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海德联创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与被告济宁善利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5日立案。原告海德联创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于202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海德联创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利益,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德联创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0元,减半收取495元,由原告海德联创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