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704民初2241号
原告鄂州市鹏缘气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深圳市中雪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州市鹏缘气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中雪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鄂州市鹏缘气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中雪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67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皮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