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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化呼和浩特地质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与呼和浩特春华威嘉水务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105民初10583号 原告:中化呼和浩特地质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呼和浩特春华威嘉水务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化呼和浩特地质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与被告呼和浩特春华威嘉水务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原告中化呼和浩特地质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中化呼和浩特地质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作为本案原告,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且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化呼和浩特地质工程勘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8元(中化呼和浩特地质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中化呼和浩特地质工程勘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