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7民初3060号
原告:山东亿信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南路XXX号中铁财智中心2号楼1302。
法定代表人:刘毅,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山东齐鲁(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帝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北路XXX号XXX幢XXX层XXX室。
法定代表人:胡再文。
被告:常州德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经济开发区玉龙南路XXX号常州钟楼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9859号。
法定代表人:郭剑峰。
被告:上海帝联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中江路XXX弄XXX号楼1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康凯。
被告:怀化承泽网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主要营业场所湖南省怀化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创新服务大楼1119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靖。
原告山东亿信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帝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常州德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帝联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怀化承泽网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
原告山东亿信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上海帝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期间各项IDC业务使用费1,193,916.8元及利息损失(自2020年10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193,916.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2.判令被告常州德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帝联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怀化承泽网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被告上海帝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责任费、公证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山东亿信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帝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长期存在业务关系。2020年4月1日,双方签订《资源采购合同》,被告上海帝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采购山东枣庄鲁南数据中心多线机房资源。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上海帝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服务,但被告上海帝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2020年6月开始拖欠使用费,截至2020年10月,拖欠使用费共计1,193,916.8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上海帝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拒不履行付款义务。另,被告常州德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帝联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怀化承泽网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被告上海帝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诉请的主债权为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资源采购合同》第2条约定:“送达及联系方式2.1.甲方确认下列联系方式为甲方有效联系方式: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凯滨路XXX号保利西岸B座501……”。第8条约定:“双方因本合同的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被告上海帝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可见,原、被告已协商一致,因履行《资源采购合同》发生的争议由被告上海帝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虽然上海帝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登记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普陀区,但该公司已在协议中向合同相对方披露公司地址为上海市徐汇区凯滨路XXX号保利西岸B座501,应视为双方已合意以被告位于上海市徐汇区的地址确定管辖法院。原、被告上述约定管辖条款合法有效,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依法应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刘 晶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王昊艳
书 记 员 李飞翔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