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403民初794号
原告:***,男,199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
被告:安徽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扬子街道南京南路879号(1号生产综合配套服务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664246660T。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山东亿信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长白山路与浦东路交叉口山东鲁南大数据中心DC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35348838XX。
法定代表人:袁寅,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山东亿信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法律规定的时间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减、免、缓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平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