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腾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焦作腾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仲裁程序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802民初3660号 原告(被告):***,男,196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善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原告):焦作腾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太行路1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告)***与被告(原告)焦作腾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飞建设工程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腾飞建设工程公司不服焦作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劳动仲裁委)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也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裁定并入本案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腾飞建设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23年3月2日已经解除,腾飞建设工程公司在十五日内为***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档案转移手续、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2.判决腾飞建设工程公司在十五日内为***补缴欠缴的各类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具体金额以社保经办部门核算为准);3.判决腾飞建设工程公司支付拖欠工资约22500元(2022年6月至2023年3月1日共计9个月,每月2500元);4.判决腾飞建设工程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92500元;5.判决腾飞建设工程公司支付2020年至2023年加班工资共计85600.7元;6.判决腾飞建设工程公司支付2021年、2022年、2023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共计7679.11元。事实和理由:***1986年6月开始到焦作市市政工程公司工作,2005年12月公司改制,***仍在该公司工作,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1年3月4日,焦作市政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为“焦作市腾飞市政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1986年6月至今,***一直在该公司工作,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该公司长期、多次欠缴各项社会保险,导致***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等。且该公司多次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截至2023年2月仍拖欠2022年6月至2023年2月共计9个月工资没有支付,已经严重影响到***的基本生活。且双方劳动合同存续期间,***从未享受过带薪年休假。2020年3月开始,该公司将***调换至门岗工作,***没有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双休日,该公司也从未支付过加班工资。公司的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2023年3月1日,***向公司邮寄了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公司于2023年3月2日收到,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但公司至今没有依法履行义务支付经济补偿金等。2023年3月17日,市劳动仲裁委受理了***提出的劳动仲裁申请,后作出焦劳人仲案字(2023)第225号仲裁裁决书,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23年3月2日解除,并裁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等,但***从事的是门岗工作,多年来没有周末节假日,仲裁裁决未支持加班工资的请求系事实认定错误,为此依法起诉至法院。 腾飞建设工程公司辩称,一、***系1993年12月入职,2007年7月1日与腾飞建设工程公司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2年,腾飞建设工程公司因为疫情及经营性困难,虽然存在延发职工工资的情况,但每月发放的工资已经保障了职工的生活,且***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之前从未因为延发工资的事情提出异议。人事档案系***原因未领取,其可以在上班时间内随时至腾飞建设工程公司处领取。二、欠付社保未对***产生实际影响,且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腾飞建设工程公司没有为全体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义务,也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应当驳回***诉讼请求。三、经核实,腾飞建设工程公司欠付的工资为2022年6月工资2170.71元、2022年7月工资2148.87元、2022年8月工资2148.87元、2022年9月工资2148.87元、2022年10月工资2148.87元、2022年11月工资2148.87元、2022年12月工资2148.87元,共计15063.93元。四、***不存在加班的事实,不应当支付加班工资。退一万步讲,本案即使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要求的经济补偿金也过高。当然,腾飞建设工程公司认为,本案属于***辞职,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五、2021年、2022年,因疫情原因,***已经实际休假远超过法定天数,且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之规定,年休假不跨年安排,也超过了1年仲裁时效。由于国家放开对新冠疫情的管控,2022年12月下旬至2023年2月期间,公司全员休息,发放了生活费,***2023年已经实际使用了年休假。因此***要求的年休假工资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腾飞建设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腾飞建设工程公司无需支付***2022年6月至2022年12月期间拖欠工资17500元;2.判决腾飞建设工程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92500元;3.判决腾飞建设工程公司无需支付***2022年带薪年休假工资3448.28元、2023年带薪年休假工资459.77元;4.判决腾飞建设工程公司无需为***补缴2015年7月至2023年3月期间欠缴的社会保险(具体金额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算为准);5.判决腾飞建设工程公司无需为***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6.本案诉讼费用由***负担。事实和理由:腾飞建设工程公司与***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市劳动仲裁委作出的焦劳人仲案字(2023)第225号仲裁裁决书。该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裁决有误,认定的经济补偿金、年休假工资等错误。一、因疫情原因及经营困难,腾飞建设工程公司并不存在无故拖欠劳动报酬的情况,每个月发放的工资也保障了职工的生活,且***在延发工资期间未对延发工资提出异议,未立即提出补发工资的要求,且裁决书认定***的工资数额是错误的。二、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系***主动提出,腾飞建设工程公司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违法情形,故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三、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在疫情期间实际休假时间远远超过年休假,更何况当年的年休假未休息,依法不再跨年安排,因此***仲裁要求的带薪年休假的工资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四、欠缴社会保险的行为并未对***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存在腾飞建设工程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且社会保险的征缴应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职责,***仲裁要求补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依法不属于劳动争议和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五、***的人事档案系其本人原因未领取,目前社会保险关系无须转移,因此仲裁裁决腾飞建设工程公司履行这部分义务错误,应予纠正。综上所述,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为此依法起诉至法院。 ***辩称,自1986年6月至今,***一直在腾飞建设工程公司工作。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腾飞建设工程公司长期、多次欠缴各项社会保险,导致***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等,且多次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截至2023年2月仍拖欠2022年6月至2023年2月共计9个月工资没有支付,已经严重影响到***的基本生活。且双方劳动合同存续期间,***从未享受过带薪年休假,2020年3月开始,将***调换至门岗工作,没有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双休日,腾飞建设工程公司也从未支付过加班工资,严重侵犯了***的合法权益。2023年3月1日,***向腾飞建设工程公司邮寄了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腾飞建设工程公司于2023年3月2日收到,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因此,腾飞建设工程公司应当支付***欠发的工资、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以及带薪年休假工资,腾飞建设工程公司的起诉应当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该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因此,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属于依法强制征缴的范围,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腾飞建设工程公司是否应为***补缴各项社会保险,应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腾飞建设工程公司是否应为***补缴住房公积金,也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要求焦作腾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十五日内为其补缴各类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具体金额以社保经办部门核算为准)的起诉; 二、驳回焦作腾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要求无需为***补缴2015年7月至2023年3月期间欠缴的社会保险(具体金额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算为准)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