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豫0802民初3660号
原告(被告):***,男,196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善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原告):焦作腾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太行路1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告)***与被告(原告)焦作腾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飞建设工程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腾飞建设工程公司不服焦作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劳动仲裁委)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也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裁定并入本案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腾飞建设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23年3月2日已经解除,腾飞建设工程公司在十五日内为***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档案转移手续、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2.判决腾飞建设工程公司在十五日内为***补缴欠缴的各类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具体金额以社保经办部门核算为准);3.判决腾飞建设工程公司支付拖欠工资约22500元(2022年6月至2023年3月1日共计9个月,每月2500元);4.判决腾飞建设工程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92500元;5.判决腾飞建设工程公司支付2020年至2023年加班工资共计85600.7元;6.判决腾飞建设工程公司支付2021年、2022年、2023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共计7679.11元。事实和理由:***1986年6月开始到焦作市市政工程公司工作,2005年12月公司改制,***仍在该公司工作,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1年3月4日,焦作市政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为“焦作市腾飞市政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1986年6月至今,***一直在该公司工作,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该公司长期、多次欠缴各项社会保险,导致***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等。且该公司多次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截至2023年2月仍拖欠2022年6月至2023年2月共计9个月工资没有支付,已经严重影响到***的基本生活。且双方劳动合同存续期间,***从未享受过带薪年休假。2020年3月开始,该公司将***调换至门岗工作,***没有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双休日,该公司也从未支付过加班工资。公司的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2023年3月1日,***向公司邮寄了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公司于2023年3月2日收到,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但公司至今没有依法履行义务支付经济补偿金等。2023年3月17日,市劳动仲裁委受理了***提出的劳动仲裁申请,后作出焦劳人仲案字(2023)第225号仲裁裁决书,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23年3月2日解除,并裁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等,但***从事的是门岗工作,多年来没有周末节假日,仲裁裁决未支持加班工资的请求系事实认定错误,为此依法起诉至法院。
腾飞建设工程公司辩称,一、***系1993年12月入职,2007年7月1日与腾飞建设工程公司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2年,腾飞建设工程公司因为疫情及经营性困难,虽然存在延发职工工资的情况,但每月发放的工资已经保障了职工的生活,且***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之前从未因为延发工资的事情提出异议。人事档案系***原因未领取,其可以在上班时间内随时至腾飞建设工程公司处领取。二、欠付社保未对***产生实际影响,且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腾飞建设工程公司没有为全体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义务,也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应当驳回***诉讼请求。三、经核实,腾飞建设工程公司欠付的工资为2022年6月工资2170.71元、2022年7月工资2148.87元、2022年8月工资2148.87元、2022年9月工资2148.87元、2022年10月工资2148.87元、2022年11月工资2148.87元、2022年12月工资2148.87元,共计15063.93元。四、***不存在加班的事实,不应当支付加班工资。退一万步讲,本案即使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要求的经济补偿金也过高。当然,腾飞建设工程公司认为,本案属于***辞职,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五、2021年、2022年,因疫情原因,***已经实际休假远超过法定天数,且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之规定,年休假不跨年安排,也超过了1年仲裁时效。由于国家放开对新冠疫情的管控,2022年12月下旬至2023年2月期间,公司全员休息,发放了生活费,***2023年已经实际使用了年休假。因此***要求的年休假工资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腾飞建设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腾飞建设工程公司无需支付***2022年6月至2022年12月期间拖欠工资17500元;2.判决腾飞建设工程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92500元;3.判决腾飞建设工程公司无需支付***2022年带薪年休假工资3448.28元、2023年带薪年休假工资459.77元;4.判决腾飞建设工程公司无需为***补缴2015年7月至2023年3月期间欠缴的社会保险(具体金额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算为准);5.判决腾飞建设工程公司无需为***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6.本案诉讼费用由***负担。事实和理由:腾飞建设工程公司与***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市劳动仲裁委作出的焦劳人仲案字(2023)第225号仲裁裁决书。该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裁决有误,认定的经济补偿金、年休假工资等错误。一、因疫情原因及经营困难,腾飞建设工程公司并不存在无故拖欠劳动报酬的情况,每个月发放的工资也保障了职工的生活,且***在延发工资期间未对延发工资提出异议,未立即提出补发工资的要求,且裁决书认定***的工资数额是错误的。二、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系***主动提出,腾飞建设工程公司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违法情形,故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三、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在疫情期间实际休假时间远远超过年休假,更何况当年的年休假未休息,依法不再跨年安排,因此***仲裁要求的带薪年休假的工资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四、欠缴社会保险的行为并未对***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存在腾飞建设工程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且社会保险的征缴应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职责,***仲裁要求补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依法不属于劳动争议和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五、***的人事档案系其本人原因未领取,目前社会保险关系无须转移,因此仲裁裁决腾飞建设工程公司履行这部分义务错误,应予纠正。综上所述,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为此依法起诉至法院。
***辩称,自1986年6月至今,***一直在腾飞建设工程公司工作。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腾飞建设工程公司长期、多次欠缴各项社会保险,导致***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等,且多次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截至2023年2月仍拖欠2022年6月至2023年2月共计9个月工资没有支付,已经严重影响到***的基本生活。且双方劳动合同存续期间,***从未享受过带薪年休假,2020年3月开始,将***调换至门岗工作,没有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双休日,腾飞建设工程公司也从未支付过加班工资,严重侵犯了***的合法权益。2023年3月1日,***向腾飞建设工程公司邮寄了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腾飞建设工程公司于2023年3月2日收到,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因此,腾飞建设工程公司应当支付***欠发的工资、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以及带薪年休假工资,腾飞建设工程公司的起诉应当予以驳回。
***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在庭审中提交如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腾飞建设工程公司工商信息打印件1份1页,证明原、被告的主体适格;2.河南省城镇职工企业养老保险在职职工信息查询单1页、河南省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1页、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打印件2页,证明***1986年6月开始一直在腾飞建设工程公司工作,经济补偿金年限应从1986年6月开始计算,腾飞建设工程公司长期、多次未缴欠缴社会保险,且欠缴住房公积金,***要求与腾飞建设工程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的规定;3.中原银行《客户明细对账单》4页、收入纳税记录2页、收入纳税明细详情截屏打印件12页,证明***一直在腾飞建设工程公司上班,接受腾飞建设工程公司管理,工资一直由腾飞建设工程公司发放,腾飞建设工程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原告工资、长期拖欠工资以及***的工资数额和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和带薪年休假的计算基数,***要求与腾飞建设工程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的规定;4.《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1份1页、EMS邮寄单1份及物流详情1页,证明由于腾飞建设工程公司长期多次未缴欠缴社保、拖欠工资,***于2023年3月1日向腾飞建设工程公司邮寄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腾飞建设工程公司于2023年3月2日收到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双方劳动关系解除;5.焦劳人仲案字(2023)第225号仲裁裁决书1份,证明本案已经过仲裁前置程序。以上证据综合证明,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腾飞建设工程公司长期拖欠工资、欠缴社保,***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于法有据,***的各项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腾飞建设工程公司对上述证据质证后,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河南省城镇职工企业养老保险在职职工信息查询单、河南省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真实性无异议,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真实性有异议,该证据不是原件,未加盖印章,无法核对,且缴纳住房公积金非腾飞建设工程公司法定义务,不能证明***证明指向;对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一直正常在公司上班,从表中可以看出,公司发放工资虽然有延发的情况,但也保证了***的基本生活,该表不能证明***存在加班的情况,不能证明腾飞建设工程公司应向其支付加班工资,收入纳税明细不能证明其证据指向,收入纳税明细非离职前12个月内出具的,所以不能作为其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依据,不能作为计算经济补偿金数额的依据;对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该组证据显示是***主动辞职,不能作为被告腾飞建设工程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的主张依据;对证据5无异议。
腾飞建设工程公司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在庭审中提交如下证据:1.经济补偿金明细表复印件1页、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23)豫0802民初1892号民事判决书打印件1份,证明截至2005年12月,腾飞建设工程公司改制前***的经济补偿金数额为15356.51元,结合该份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中关于公司改制的情况,本案需要分段计算经济补偿金;2.《关于印发的通知》复印件,证明该通知明确规定市政公司改制基准日为2005年12月31日,并以此作为计算职工经济补偿金及各项补贴的依据,***的经济补偿金数额系改制工作领导小组核定的,故2005年之前的经济补偿金数额应以此为准,2006年之后正常计算;3.***2021年12月至2023年3月的工资表,证明***2021年12月至2023年3月的工资情况;4.《招收集体工人审批表》,证明***正式入职时间是1993年12月30日,改制时的经济补偿金焦作市市政公用行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从正式入职开始计算。
***对上述证据质证后,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中的经济补偿金明细表三性均有异议,***是1986年6月份到市政公司工作,该明细表中显示的参加工作时间是1993年12月,与事实不符,该经济补偿金明细表没有政府部门盖章,金额从未告知过***本人,并且从未支付给原告,原告的经济补偿金年限应当从1986年计算至解除劳动关系时止,对判决书真实性无异议,但该判决书确实有错误,并且***已经上诉至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后经调解结案,故该证据不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对证据2、证据3无异议;对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据指向有异议,该审批表在“本人简历”处显示***从1986年开始一直在市政公司工作,双方劳动关系应从当时确立。
经审查,本院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对***提交的证据1、证据5,腾飞建设工程公司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提交的证据2中的河南省城镇职工企业养老保险在职职工信息查询单、河南省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以及证据3、证据4的真实性,腾飞建设工程公司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对***提交证据2中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腾飞建设工程公司提出异议,本院认为其异议成立,故对其不予认定。对腾飞建设工程公司提交的证据2、3,***均无异议,本院对其予以确认;对腾飞建设工程公司提交证据1中的判决书及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对腾飞建设工程公司提交证据1中的经济补偿金明细表复印件,***虽有异议,但该证据能够与腾飞建设工程公司提交的证据2、证据4相互印证,故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焦作市市政工程公司系焦作市政府下属的事业单位,***系该公司职工,其于1986年12月1日参加工作,于1993年12月30日正式入职该公司,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
2006年12月20日,焦作市市政公用行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发《焦作市市政工程公司改制实施方案》,市政公司进行整体改制。改制后,***继续在该公司工作。2021年3月4日,该公司更名为焦作市腾飞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飞市政建设公司)。后因腾飞市政建设公司拖欠***2022年6月以后的工资,以及欠缴部分社会保险费,***于2023年3月1日向腾飞市政建设公司邮寄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主要载明如下内容:因公司不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拖欠工资长达9个月之久,且存在长期、多次欠缴社会保险,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依法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请公司在十五日内办理如下事项:1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2.补缴欠缴的各类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3.支付拖欠工资(分别为2022年6月至2023年2月,共计9个月的工资);4.支付经济补偿89775.69元(从1986年6月计算至2023年2月,共计36年另9个月,按37个月计算经济补偿金,以已发工资2021年6月至2022年5月的月平均工资2426.37元为基数计算);5.支付2020年至2023年加班工资,共计80623.24元;6.支付2021年、2022年、2023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共计7564.1元。2023年3月2日,腾飞市政建设公司收到了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2023年3月13日,***向市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1.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23年3月2日已经解除,腾飞市政建设公司在十五日内为***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档案转移手续、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2.裁决腾飞市政建设公司在十五日内为***补缴欠缴的各类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具体金额以社保经办部门核算为准);3.裁决腾飞市政建设公司支付拖欠工资约22500元(2022年6月至2023年3月1日共计9个月,每月2500元);4.裁决腾飞市政建设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92500元;5.裁决腾飞市政建设公司支付2020年至2023年加班工资共计85600.7元;6.裁决腾飞市政建设公司支付2021年、2022年、2023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共计7679.11元。市劳动仲裁委经过审理,于2023年9月5日作出焦劳人案仲字(2023)第225号仲裁裁决,裁决:1.确认***与腾飞市政建设公司劳动关系于2023年3月2日解除;2.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腾飞市政建设公司支付***2022年6月至2022年12月期间拖欠工资17500元;3.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腾飞市政建设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92500元;4.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腾飞市政建设公司支付***2022年带薪年休假工资3448.28元、2023年带薪年休假工资459.77元;5.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腾飞市政建设公司为***补缴2015年7月至2023年3月期间欠缴的社会保险(具体金额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算为准);6.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腾飞市政建设公司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为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7.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腾飞建设工程公司均不服该仲裁裁决,分别向本院提起诉讼,形成本案。
另查明,1.2023年7月27日,腾飞市政建设公司又更名为焦作腾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2.庭审中,双方一致认可劳动关系于2023年3月2日解除,腾飞建设工程公司拖欠2022年6月至2022年12月工资未付,数额分别为2170.71元、2148.87元、2148.87元、2148.87元、2148.87元、2148.87元、2148.87元,共计15063.93元;3.***与腾飞市政建设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即2022年3月至2023年2月的月平均应发工资为2469.41元,日平均应发工资为113.54元;4.改制前***的经济补偿金为15356.51元,腾飞建设工程公司尚未其发放。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于1986年12月1日参加工作,于1993年12月30日正式入职该公司,自市政公司改制后成为腾飞市政建设公司后,***仍在腾飞市政建设公司工作(现更名为腾飞建设工程公司),故***与腾飞建设工程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关于双方的诉讼请求,本院具体分析如下:
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庭审中,***、腾飞建设工程公司共同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已于2023年3月2日解除,对此,本院予以确认。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据此,腾飞建设工程公司应为***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关于拖欠工资数额,根据已查明事实,腾飞建设工程公司尚拖欠有***2022年6月至2022年12月工资共计15063.93元未付,腾飞建设工程公司应向***支付上述工资,***主张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经济补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腾飞建设工程公司显然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以及未按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情形,***向腾飞建设工程公司邮寄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因公司不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拖欠工资长达9个月之久,且存在长期、多次欠缴社会保险,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依法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腾飞建设工程公司应当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关于补偿金的数额,应当自***入职原市政公司之日起开始计算,但因原市政公司于2005年进行了改制,而***改制前的经济补偿金的数额为15063.93元,故改制前的经济补偿金应以改制文件中的数额为准;改制后的经济补偿金按***在劳动关系解除前一年的月平均应发工资为2469.41元计算17.5个月(2006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2日),计43214.68元。综上,腾飞建设工程公司应向***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总计为58278.64元,***主张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带薪年休假工资,仲裁时效应自未休年休假的当年度结束之次日起计算,显然***主张的2021年带薪年休假工资已超一年仲裁时效,关于2021年带薪年休假工资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主张的2022年、2023年带薪年休假工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第五条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本案中,***在腾飞建设工程公司连续工作远超1年,依法应当享受带薪年休假。关于2022年、2023年带薪年休假工资数额,参照***与腾飞市政建设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的日平均应发工资113.54元及其工作年限,计得2022年、2023年带薪年休假工资数额分别为3406.2元(113.54元×15天×2)、454.16元(113.54元×2天×2),合计3860.36元,***主张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腾飞市政建设公司辩称,由于国家放开对新冠疫情的管控,2022年12月下旬至2023年2月期间,公司全员休息,发放了生活费,***2023年已经实际使用了年休假,因此其要求的带薪年休假工资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显然,腾飞市政建设公司的上述辩解理由不属于职工不能享受当年年休假的情形,其上述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主张加班工资,因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加班事实的存在,故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补缴欠缴的各类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本院另行作出裁定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判决如下:
一、确认***与焦作腾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23年3月2日解除,焦作腾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二、焦作腾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2022年6月至2022年12月期间的工资共计15063.93元;
三、焦作腾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经济补偿金58278.64元;
四、焦作腾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2022年、2023年带薪年休假工资共计3860.36元;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焦作腾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元,由焦作腾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附执行提醒:
一、如果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人未在判令期限内主动履行义务,权利人可持生效法律文书,在两年内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人民法院通过强制执行程序,依法保障权利人的权利及时实现。
二、权利人迟延申请强制执行一天,其权利受损的风险就会增大一分,在此,人民法院郑重提醒:请及时申请强制执行,增强权利保障,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三、权利人申请执行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1.申请执行书。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自然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公民身份证、港澳通行证、军官证等身份证明;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副本、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法律规定的委托代理手续等材料。
6.已申请财产保全的,应提交相关财产保全材料。
实行网上立案的,申请执行人提交前款的文件和证件,可以是符合相关规定的电子化文件和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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