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豫08民终1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焦作腾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太行路112号。
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焦作腾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23)豫0802民初39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腾飞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腾飞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23)豫0802民初395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2.改判***立即搬离承租房屋;向腾飞公司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自2023年8月1日起至实际搬离之日止,按日租金438.36元计算);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基本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一)***在2022年一年期租赁合同期间并没有取得腾飞公司同意其转租的书面证明,一审法院以2018年五年期租赁合同期间腾飞公司知晓***转租的事实,以此来推定腾飞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转租的事实,并适用《民法典》718条之规定认定腾飞公司同意其转租,明显错误。虽然腾飞公司在2018年五年期租赁合同期间同意***转租,但是其效力也仅限于该租赁期间范围内,双方于2022年再次签订一年期租赁合同时,***若要继续转租,仍应到根据约定对转租事宜取得腾飞公司的书面同意。否则,腾飞公司有理由相信***可能将租赁房屋自用。***未告知其还要继续转租,腾飞公司又如何得知?以此理由推定腾飞公司知道***转租,过于片面、有失偏颇。(二)“被告陈述双方口头协商的租赁期限是一年,对此原告在庭审中予以认可”与事实不符。腾飞公司与***于2022年7月30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23年7月31日终止,尽管终止前腾飞公司因需要用钱,2023年3月1日与***协商后,***预交了60000元房屋租金,但双方就续租租期、租金等均未协商,在双方未就续租具体事宜达成一致并签署书面租赁合同情况下,腾飞公司有权要求***在租赁合同到期后立即搬离房屋,因***拒绝搬离,腾飞公司于2023年7月21日在案涉租赁房屋处张贴告知书,要求***搬离,已收取的60000元腾飞公司予以退还。退一步讲,即便双方就续租事宜达成合意,在***明显违约转租的情形下,腾飞公司有权根据合同约定行使权利,要求其搬离。(三)法院审理判决案件,除了定分止争,还需要考虑社会稳定避免滋生新的矛盾产生。因为一审法院的判决,导致现在案涉房屋产权人、承租方和实际使用方之间产生了新的不可调和的矛盾,激化了已有的矛盾。鉴于此,恳请二审法院在审理时予以重新判定。二、因续租合同未成立,***应当在租赁期满后搬离承租房屋。腾飞公司与***于2022年7月30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23年7月31日终止,终止前因双方就租金、租期等租赁合同重要条件均未达成一致,故尽管***预交了60000元租金,但是腾飞公司在租赁期限到期前也已经明确告知***不再续签租赁合同,所以续租合同不成立,***应当在租期届满后搬离。
***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依法驳回腾飞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首先,就事实层面而言,***承租案涉土地时,当时的土地状态系一片闲置荒地,系***承租后进行了垃圾清运、杂草清理、地面硬化以及修建近1100平方房屋,共计投资达86万余元。***之所以在腾飞公司的荒地上投入大量资金,其承租的目的就是为了转租,该转租合意也是经过腾飞公司书面证明同意并认可的。此后***在该地块上已承租了6年,2023年3月双方达成口头约定再续租一年,租期为2023年7月1日到2024年7月31日,被腾飞公司为此预交了部分续租租金6万元。双方就转租与续租事宜已完成了充分的合意。正是具备该两项合意,***才向多个次承租人签订了租赁合同,转租租期与续租租期同步,均为2024年7月31日截止,原审判决正是考虑到***已获得腾飞公司的续租确认,在此基础上才敢与次承租人签订的合同。从法律层面来看,就转租事宜,很明显腾飞公司对***的承租用于转租的目的是明知的,并为此还特向***出具了证明一份,同意***转租给第三方的事实依据。退一步讲,即便不考虑该证明,腾飞公司在知道***存在转租的行为后,其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依据法律规定将视为同意转租,何况双方已租赁合作了长达六年之久,也完全符合双方的交易习惯。就续租事宜而言,根据一审庭审笔录所记录,腾飞公司已当庭自认双方的年租金为十六万元,提前收取***的六万元系下一年的部分租金。现腾飞公司违反双方已达成的合意,系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且在浪费司法资源。
腾飞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确认腾飞公司、***2022年7月30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23年7月31日终止,判令***立即搬离腾飞公司房屋;2.判令***向腾飞公司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自2023年8月1日起至实际搬离之日止,按日租金438.36元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7月28日,焦作市政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甲方、出租方)与***(乙方、承租方)签订房地产租赁合同,约定:乙方承租甲方位于焦作市南通路公司维修处房屋及院落,年租金26000元,租赁期限自2017年7月28日至2022年7月28日零时止,经营项目为商业;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一年租金26000元,同时交纳押金1000元(押金于合同终止时无息退还)。本合同签订之日为每年缴纳下年度房屋租金日期,若乙方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逾期10日未交纳租金,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租赁房屋及院落;乙方义务:1.由于该院落长期没有使用,按照市政府四创要求,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清运垃圾,清理场地杂草,地面全部硬化,费用由乙方负责。2.乙方对房屋进行改装修或增扩设备时,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费用由乙方自理。租赁期满或因乙方违约(含事实违约)造成提前解除本合同,上述房地产所有改装修,可动产由乙方所有,不动产无偿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损坏。3.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转租上述房地产;……5.乙方租赁期满后应把房产交还甲方,如需继续承租上述房地产,应提前一个月与甲方协商,在同等条件下租金优先考虑乙方承租;……违约责任:1.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条款,另一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所造成损失由责任一方承担。2.甲、乙双方应如是履约,在租赁期内,甲、乙双方有违约行为的,对方有权终止合同,另责任方应向对方支付合同年租金20%的金额作为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对方损失的,责任方还应负责赔偿直至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焦作市政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甲方处加盖公司公章,***在乙方处签字按印。上述合同签订后,***按约将案涉场地进行硬化,加盖了彩钢瓦房屋。2018年7月17日,焦作市政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出具证明一份,载明:今有我单位位于焦作市南通路的房屋及院落已租与***使用,在合同期限内同意部分房屋租与第三方,但不得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否则一切后果由***承担,我方不负任何责任。
2018年7月28日,***(甲方、出租方)与***(乙方、承租方)签订房地产租赁合同,约定:乙方同意承租甲方位于焦作市南通路公司维修处房屋及院落,年租金100000元,租赁期限自2018年7月28日至2022年7月28日零时止,经营项目为商业。
2019年8月30日,***(甲方、出租方)与***(乙方、承租方)签订房地产租赁合同,约定:乙方同意承租甲方位于焦作市南通路公司维修处房屋及院落,年租金200000元,租赁期限自2019年9月1日至2022年7月28日零时止,经营项目为商业。
焦作市政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签订房地产租赁合同到期后,2022年7月30日,焦作市腾飞市政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甲方、出租方)与***(乙方、承租方)再次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位于焦作市南通路公司原维修处彩钢瓦房屋20间作为商用,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8月1日起至2023年7月31日止,年租金160000元;付款方式为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年租金160000元,同时交纳2000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待合同期满后,乙方付清应交纳的所有费用、甲方对该房屋查验无误,接房后30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该保证金不计算利息);乙方的权利义务:租赁期间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对该房屋进行任何形式转租、转借、抵押等行为,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租权和购买权;合同终止的约定:合同期满前3个月乙方应通知甲方是否续租,若续租,新的租赁合同由甲乙双方协商后另行签订……。该合同履行期间,***仍将案涉房屋转租给第三人。
2023年3月1日,腾飞公司因需要用钱,与***协商续租一年,并先预交60000元房屋租金,***同意续租,并向腾飞公司支付了房屋租金60000元,腾飞公司收到60000元后向***出具收据一份,载明:交款单位***,收款方式现金60000元,收款事由房租。收据加盖了焦作市腾飞市政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
2023年7月8日,***与***签订一年期房地产租赁合同,将南通路市政公司院内的部分房屋出租;2023年7月16日,***分别与***、***、***、***签订一年期房地产租赁合同,将南通路市政公司院内的部分房屋出租;2023年7月20日,***分别与***、***签订一年期房地产租赁合同,将南通路市政公司院内的部分房屋出租。
后腾飞公司在案涉租赁房屋处张贴告知书一份,落款时间为2023年7月21日,内容为:***,我公司与您于2022年7月30日签订的公司位于焦作市南通路原维修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3年7月31日到期终止。我公司不再与您续签该地块上房屋《租赁合同》。请您于2023年7月31日前将承租房屋腾空交付我公司,我公司同时退还预收您的陆万元整。逾期,我公司将自行清理,由此产生的费用及法律责任由您承担。***未在2023年7月31日前将承租房屋腾空交付腾飞公司。故腾飞公司诉至本院。
另查明,焦作市政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名称变更为焦作市腾飞市政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又于2023年7月27日名称变更为本案腾飞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非经法定程序或双方协商一致,不得变更、解除合同。
本案中,双方于2022年7月30日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自2022年8月1日起至2023年7月31日止,且已实际履行,故腾飞公司与***于2022年7月30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23年7月31日终止符合客观事实,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应否搬离腾飞公司房屋并向腾飞公司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问题,应当分析***在合同终止后是否有权占有使用房屋,即***在2023年3月1日向腾飞公司支付60000元房租时,口头续租协议是否成立以及腾飞公司有无解除权,对此,分析如下:
关于口头协议是否成立的问题。在2022年7月30日签订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经过协商,双方口头达成对***承租的房租到期后继续续租的租赁合意,***支付60000元房租。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未采取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陈述双方口头协商的租赁期限是一年,对此腾飞公司在庭审中予以认可,结合双方之间存在的长期稳定租赁事实,双方达成合意时口头协议即成立,且租赁协议期限可以确定为一年,租赁期限自2023年8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止。
关于腾飞公司有无解除权的问题。腾飞公司、***就案涉场地及房屋的租赁事宜合作已长达六年,在2018年腾飞公司向***出具同意转租的证明时,其已知晓***将案涉房屋对外转租的事实。腾飞公司、***双方于2022年7月30日签订一年期租赁合同,2023年3月1日双方达成续租合意时,距离一年期合同的签订已超过6个月,根据法律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故即便腾飞公司于2018年出具的同意转租证明效力仅限于2022年7月30日之前,腾飞公司未在6个月内提出转租异议,应视为其同意***转租,亦符合双方一直以来的合作习惯。在该前提下,双方达成新的租赁合同且***已交付部分租金,腾飞公司又以转租违约为由推翻续租合意,显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应获得支持。故关于腾飞公司辩称***在租赁期间内违约转租,双方已达成的续租合意前提不存在,故其不再同意续租的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在***没有违约事实的前提下,腾飞公司亦不享有法定或约定的解除权,腾飞公司张贴告知书不产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故虽然2022年7月30日签订的《租赁合同》已到期终止,但***基于双方达成的新的租赁合同继续承租案涉房屋,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腾飞公司要求其立即腾退,并支付占有使用费,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但***承租期间的租金应及时缴纳。
一审法院判决:一、确认焦作腾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于2022年7月30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23年7月31日终止;二、驳回焦作腾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焦作腾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围绕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本院分析如下:关于腾飞公司要求***搬离案涉房屋并支付占有使用费应否支持的问题。腾飞公司上诉主张2023年双方未达成续租合意,不存在租赁关系。但根据查明的事实,在2022年7月30日签订的租赁合同期间,腾飞公司已经收取了下一年的部分租金,并出具了收据,***认可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的方式改为一年一签的事实,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又口头达成租赁协议,租赁期限为一年,并无不当。关于转租的问题。虽然双方于2022年7月30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约定***未经腾飞公司书面同意,不得对该房屋进行转租,但在此之前就案涉场地***已经租赁五年,期间***转租,腾飞公司已经书面同意。且双方在达成续租协议时,此时***转租已经超过6个月,一审法院认定腾飞公司未提出异议,视为其同意转租,并无不当。因双方达成续租协议,租赁期限为一年,故腾飞公司要求***腾房并支付占有使用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焦作腾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焦作腾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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