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腾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焦作腾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802民初793号之二 原告:***,男,198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告:焦作腾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太行路112号。 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焦作腾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6日作出(2024)豫0802民初79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焦作腾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焦作腾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故依法应解除对焦作腾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焦作腾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10000元的冻结措施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