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802民初793号之二
原告:***,男,198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告:焦作腾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太行路112号。
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焦作腾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6日作出(2024)豫0802民初79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焦作腾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焦作腾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故依法应解除对焦作腾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焦作腾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10000元的冻结措施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