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802民初793号之一
原告:***,男,198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告:焦作腾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太行路112号。
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焦作腾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50元、保全费30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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