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园林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曹某与重庆市北碚区某建设有限公司,朱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按撤回起诉处理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9民初4915号原告:曹某,男,197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市北碚区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法定代表人:冯某某,该公司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197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岸区。被告:朱某,男,1972年3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北碚区。原告曹某诉被告重庆市北碚区某建设有限公司、王某、朱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7日立案后,本案于2025年4月28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5年4月29日向原告曹某送达民事裁定书(简转普)、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但原告曹某未在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曹某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735元,减半收取1367.5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审判员***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