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明贵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303民初723号
原告:**,男,199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男,198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女,198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
被告:山东明贵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二环南路**1-10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第三人:山东华诺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世纪路****div>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山东明贵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贵公司)、第三人山东华诺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诺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
原告**诉称,被告**云系***贵公司的控股股东、原法定代表人,同时又系第三人华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华诺公司工作期间,利用其职务之便,严重损害了华诺公司的合法利益。2019年8月7日,被告***与被告***、***贵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书,该协议书内容严重失实,其行为具有明显的恶意,给第三人华诺公司的财产利益造成了严重威胁,同时也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因原告请求第三人华诺公司执行董事维权未果,为了维护原告及第三人华诺公司的合法权益,原告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撤销被告***与被告***、***贵公司于2019年8月7日签订的《调解协议书》及《对账单》;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案由系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应以《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关于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为基础,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起诉状中所列四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淄博市张店区。被告***的住所地是济南市天桥区,故本案应由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另外,本案案由针对的是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而***并非是华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亦非华诺公司的股东,原告**以该案由起诉被告***亦不适当。综上,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应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由于本案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为淄博市张店区世纪路5号黄金国际青年公寓508室,因此,本院作为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