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明贵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303财保3036号

申请人:***,女,1984年4月19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申请人:***,女,1982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

被申请人:山东明贵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北园大街**大明家居广场负**(**)。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分别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存款1666202.0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山东明贵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4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1666202.0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明贵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4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