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明贵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302民初4806号
原告:**,男,199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女,198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
被告:***,男,198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张店区。
被告:山东明贵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二环南路5266号1-10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第三人:山东华诺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世纪路138号4-40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山东明贵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华诺石化科技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因涉嫌违法于2021年3月16日,被沂源县监察委员会留置。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因涉嫌违法被留置,不能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武博
审判员房超敏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