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宁0522民初2585号
原告:李某某,宁夏青铜峡市人,现住青铜峡市。联系电话:135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陈某某,宁夏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西部中大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MA71HCT35M。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系该公司法务经理,联系电话:181XX****XX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西部中大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08月27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24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李某某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87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