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822民初171号
原告:***男,196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军,浙江论剑(常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大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环宇大厦18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26639333977。
法定代表人:吕志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军,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瑞,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大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范建平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徐栋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