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天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大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1028执277号
申请执行人天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浙江天环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福溪街道桥南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许碧海,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浙江大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环宇大厦1808室,现住绍兴市浦江路3号。
法定代表人吕志仁,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天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大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追偿权纠纷一案,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桂1028民初1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浙江大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法定义务(即向申请人天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1694047.33元及其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694047.33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向申请人天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0473元,申请执行费19340.47元),申请执行人天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依法立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向被执行人浙江大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浙江大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签收后,向本院报告了财产(即有银行存款)。在执行过程中,经核实,被执行人浙江大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强制扣划1827351元。由于双方当事人在本院存在另一起民事纠纷,另一起民事纠纷的原告浙江大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1300000元的案款保全,本院经审查,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以(2019)桂1028执保20号冻结扣划到位的1827351元中的1300000元。截止2019年12月12日,本案执行标的金额1694047.33元及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473元、申请执行费19340.47元,以上合计1827351元已强制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强制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邹 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海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