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1028执199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大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环宇大厦**,现住绍兴市浦江路**。
法定代表人:吕志仁,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天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浙江天环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福溪街道桥南路**div>
法定代表人:许碧海,执行董事。
关于浙江大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浙江大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2019)桂1028民初6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天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退回浙江大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质保金1076420.95元,其中960000元工程质保金的利息从2016年2月15日起计付,30314.75元工程质保金的利息从2016年11月2日起计付,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付至上述工程质保金退清为止;案件受理费15948元、保全费5000元。
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19年12月11日法院执行(2019)桂1028执277号案件到位金额1,827,351.00元,兑付完成后剩余1300000元,分配1291921.02元到本案,截止2020年9月9日,执行到位本案执行到位1291921.02元,本院已兑付给浙江大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现申请执行人浙江大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浙江大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撤回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序飞
审 判 员 邹 勇
审 判 员 张胜鸿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张海潮
书 记 员 张 珊